[63]也就是说,给予某个群体的优待不能给其他群体造成过重的负担。
各领域综合的权利保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有序推进奠定了重要基础。总之,全民讨论宪法修改草案充分体现了宪法的人民性与民主性,为宪法得到有效实施以及凝聚宪法共识奠定了广泛的群众基础,为在社会变迁中发展人民民主提供了规范与价值基础。
在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要健全保证全面实施宪法的制度体系,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融入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包括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扩大有序政治参与,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从而在宪法的轨道上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民主治理的具体效能。这类规定体现了宪法人民民主原则对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影响。集中指导民主,民主在集中的体制机制中才能平稳有序运行。为了让人民群众通过非国家机关的途径参与国家管理,宪法规定了直接民主的途径,为拓展社会主义民主形式留有较大的空间,很具包容量。(一)宪法序言中作为国家发展目标的民主 1982年宪法修改时序言中出现的民主表述主要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人民民主专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体现了浓郁的中国历史元素以及民主的历史正当性。
2018年,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积极推进合宪性审查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上,坚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种共性基础的增强如果用数字政府中的常见表述,可以被总结为平台化。
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此时就可以从人的适用效力范围上判断,对于此条来说,行政法典的规定是特别法。创新也就意味着要突破过去的旧模式,超出原有的预想。[57]行政法典应当将这一近年来形成的学理通说予以吸收,从而架设起自动化行政活动法律规制的逻辑起点。
[13]数字政府建设通过数据共享制度,实现了不同行政组织对数据的共享利用,打破了系统间的数据孤岛与烟囱,提供了公共行政共通的数据手段基础。从另一个角度上说,数字政府建设并非要单独建设一个叫作数字政府的行政制度体系,而是通过数字技术和新理念赋能发展现有的行政体系。
学者们在总则、行政组织、行政程序、行政救济四编上争议不大,基本上遵循了行政法学理论的基本框架。3.明确通知送达数字化的有效性与选择权 通知和送达是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的程序制度。比如,数字化技术在行政组织中的运用,形成了平台化政府与整体政府。杨伟东:《基本行政法典的确立、定位与架构》,载《法学研究》2021年第6期,第53-70页。
其二,从形式层面看,直接在行政法典中作出明确规定。马颜昕,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法学博士。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许多老年人或者低文化程度群体难以掌握电子化文书的生成、查询与使用技巧。
事后环节的监督则包括当事人申诉、结果公开、材料抽查、投诉举报等措施。参见何凯诉黄浦分局交警支队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行初216号行政判决书》。
[63] 马颜昕等:《数字政府:变革与法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152-158页。3.数据资源的经营者,政府掌握大量的公共数据,对公共数据进行开放和开发利用,成为重要的数据一级市场供应者。
这些领域法中的重要原则也应当被适当吸收进入行政法典之中。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发展,数字政府又进入智能时代,有学者将其称之为智慧政府智能政府数字政府2.0甚至是数字政府3.0。当然,公共数据的开放、共享、利用、治理等内容也属于行政活动,逻辑上与行政活动编有关。[36] 如近年来的声呐电子警察第一案反映了这一情况的变化。而当前建筑实践中,BIM(建筑信息模型)已经具备了取代施工图纸的能力,部分地区已经在探索通过数字化图纸进行审查监督。问题的答案取决于行政法典的功能定位。
对于涉及相对人实质性权利的,应当参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允许相对人拒绝行政机关仅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决定。[15]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因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5页。
不同的行政活动可以共享统一的数据中台,这也增强了行政活动的共性。其中包括许多客观原因,比如,有学者指出,行政法的范围太广,每一类行政事项都很复杂,单就某类行政事项编成一个有系统的法典,已经很难。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要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利导,就应当保障违法损失预期>违法收益,而违法收益又等于被处理的概率乘以被处罚的力度。而是随着技术手段、行政理念的发展在不断更新变化。
2.从职能上看也存在交叉,数字政府中政府担任三种不同的角色:1.数字技术的使用者,政府使用数字技术和数据来提高行政效能。[38] 3.适当吸收领域法中的重要原则 在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等领域法中的一些重要原则将对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的法律规范产生深刻影响,行政法法律体系也需要对此予以回应。薛刚凌:《行政主体之再思考》,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第30-40页。【注释】 [1] 在许多学者表述中 ,电子政府(electronic government)与数字政府( digital government)经常作为同义词替换,如 Darrell M. West, Digital Government: Technology and Public Sector Performanc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5,p1-21. [2] 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办公自动化指的是利用计算机等工具提高办公流程的信息化程度,与后文将会讨论的自动化行政概念并不完全一致。
建构起不同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一般规定的公法领域的数据共享规则,明确共享的规则、框架和底线,防止实践中的无序共享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66] Batya Friedman, Helen Nissenbaum. Bias in computer systems,3 Acm Transactions on Information Systems 330(1996). [67] 宋华琳、孟李冕:《人工智能在行政治理中的作用及其法律控制》,载《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第10页。
如此规范体系设计,可以既坚守法治底线思维,又可回应数字时代治理规则快速迭代的创新需求。所谓行政基本法典,是指在功能定位上将行政法典定位为基本法典,内容上重要而简约,在全面的基础上选择最基本、最重要的部分,涵盖一般行政法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规范。
[3]这一阶段以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为核心,以行政智能化为主要目标,以自动化决策、智慧城市等应用为代表。[28]数字技术的巨大价值正在于其无处不在,它与公共行政的各个领域相关联,深度交融,因此,难以完全剥离,形成一个独立的编。
在数字政府建设领域中,大部分情况都类似于此。[47] 马亮:《公务员的信息技术能力与数字政府建设:中国城市的调查研究》,载《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第35页。这部分内容本文将在下一章具体内容部分予以详细探讨。关于我国传统行政主体理论的争议由来已久。
此外,如前述,公物法上的合目的性拘束还可以丰富和发展数据使用时目的限制原则的内涵。具体来说,数字政府建设所强化的公共行政整体性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整体政府——理念和组织层面的一体性强化 整体政府是一种新型的政府治理模式和运作机制。
周雅颂:《数字政府建设:现状、困境及对策》,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第121页。现有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得到坚决贯彻。
二、行政法典在内外体系上对数字政府建设的回应 前述论证厘清了数字政府对于法典化本身的影响。[17] 应松年、张航:《中国行政法法典化的正当性与编纂逻辑》,载《政法论坛》2022年第3期,第27-41页。